网络个人求助如何面对陌生人社会的信任危机

编辑:admin 日期:2018-08-05 06:56:31 / 人气:

  ◎南都评论记者张天潘
    四川崇州烫伤男孩家属网上求助筹款30多万,却被爆有车有房;四川德阳一男子车祸撞死四人,赔不起却网上众筹丧葬费;广西南宁一位母亲在慈善平台筹得善款25万元救女儿,却被人揭露家中有多套房,开奥迪车,经营餐馆……最近这几起网络个人求助的系列反转事件,再次让人们关注个人求助的相关问题,同时这些负面的求助案例,也在不断伤害公众的善心。
    在政策规制方面,近日北京市民政局在官网发布了一则关于《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次修改稿从网络慈善平台、公开募捐、个人求助等多方面作出了修改,并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媒体纷纷以“北京拟禁止以个人名义公开募捐”为题进行解读,但实际上这是误读了,北京此次修改,只是依据《慈善法》将之前的地方法规进行更新而已,并无实质性的新鲜之处。
    简单回顾一下四川德阳和广西南宁的这两个争议最大的求助案例。前不久,四川崇州市的胡彩云刚满3岁的儿子小小被严重烫伤,他们以医生说的60万元医疗费为目标,通过“水滴筹”向全社会发出求助。十几个小时之后,平台上就显示筹到30多万。还没来得及高兴,事情的走向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筹款页面中的评论区,开始有人质疑她家的经济状况:家里做生意不缺这60万。还说在保险公司买了保险,所有费用都能报销等等,指责“居然跑去利用公众的同情心捐款”。因为被质疑“诈捐”,不愿孩子背负骂名,胡彩云决定停止捐款,并申请退还所有善款,打算卖房救孩子。
    广西南宁武鸣的邓女士在“水滴筹”发起筹款,称女儿小黄由于病毒感染住进ICU,却无钱治病,最后共筹得25万余元。然而事后有网友爆料称,邓女士在武鸣开有多家粉店,开奥迪车,且名下有几处房产,怀疑其诈捐。之后邓女士之女在网上怒骂网友,更加惹来众怒。日前,筹款平台表示当事人已退回全部善款,这些善款将原路退还给捐款用户。
    这两个事情非常具有典型性,和2016年的“罗尔事件”引发的“诈捐”质疑有异曲同工之处,深刻地反映了当前社会个人求助背后的伦理问题。
    个人求助是公民互助而不是慈善募捐
    何谓“个人求助”?《慈善法》规定,个人为解决自己或家庭困难发布求助信息不属于慈善募捐,真实性由个人负责,不属于慈善法调整范围。也就是说,个人求助和个人救济不是《慈善法》管辖的范围。在朋友圈的给个人求助的捐钱,不是慈善捐赠,只是个人赠与的关系,和拿钱给街头的卖艺的、乞丐等性质是一样的,不要怪罪到公益头上。
    个人求助显然是较为有效的个体救济方式,也是公民互助的精神体现,这是需要肯定的,在社会保障没有健全时,能起到很大作用,虽然经常出现负面问题,但官方一直没有禁止。
    现实社会中,如果一个人遭遇困境,个人求助筹款的社会路径一般都是这样:亲人-朋友同事-熟人(听闻过此人或此事的)-间接熟人(同乡校友、朋友的朋友等)-公众。信任是基于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的以水波涟漪方式渐次展开,越外圈关系越弱,越内圈越相互了解,信任度更高,可获得的支持越多。这也成为中国熟人社会的基本形态,其中本身也附带着熟人监督的机制。
    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由于其扩散性和不可控性,这个社会互助链条被打破了,直接变成了“求助者-公众”这个简单的模式,从熟人社会转到了陌生人社会,丧失了信息对称下的熟人监督,很多问题也由此产生。
    在原来的体系中,捐款者对求助者有不同程度的信息对称和信任度,知根知底,很难出现诈捐的情况。但现在的互联网求助,公众无法获得有效的信息,所以这其中的信任度是很低的,一旦求助者出现了并不符合捐赠想象中的境遇,公众就会感觉受到欺骗。
    网络个人求助的理性应对之策
    在网络这个陌生人社会中,求助者与公众的直接面对面,有几个关键问题需梳理清楚:其一,在没有熟人社会信息对称下,求助者是否需要完全透明?其二,什么样的人才可以发起求助,即什么标准下的人才有资格?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求助者是从事生意的、有私家车(甚至是奥迪)、有房子。罗尔也被揭露“在深圳有一套房,在东莞有两套房”。可能在捐款者看来,这都不算最贫困的,为什么还要来求助?有网友指出,越来越多的网络捐款让很多人找到新的致富途径,明明可以自己解决,却不愿降低自己的生活质量,对亲人没有尽心尽力,反而向社会伸手。
    这里需要讨论的是,贫困也是相对的。对于绝对困境中人,自然需要帮助。但一些中等收入人群,在面对突发情况下,在熟人社会情境下的个人求助的逻辑,就是大家不希望他们被困境逼上绝路,因此事生活急剧恶化,还能够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准而已。而不是等他卖房卖车一贫如洗之后,才帮助他。人在困境是有不同情况的,不能要求每个求助者都砸锅卖铁之后才能求助。所以,这两个案例,包括罗尔事件,如果是在熟人社会环境下,是不会产生什么争议的。
    很多人会问,他都有房有车了,还有资格让大家捐助吗?大家知道了这个信息还会捐款吗?这其实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他有无资格受捐和别人愿不愿意捐款是两回事,谁也不能给他人定门槛和标准。个人求助本身就是一个自愿行为,尤其是熟人圈的求助,与有多少钱资产、什么样的婚姻历史等无关,说直白点就是你情我愿的情形。事实上,水滴筹、轻松筹等个人求助的平台,基本上都是通过朋友圈传播的,实际上还是符合熟人社会路径的,只有少数的会延展到完全陌生的群体中。
    个人求助不应该有门槛和资格限制,也不要纠结背景和动机,而是要多关注善款使用的监督。当然,如果发起求助时刻意隐瞒经济状况或者夸大病情、困境,是可以视为有诈捐嫌疑的。
    面对日渐增多的个人求助案例,解决办法主要有几个,一是捐款者自身要多做信息的核对,通过熟人的信任背书是比较合适的方式。日常的慈善捐赠,还需要多认准专业的公益机构。二是求助者需要尽量公布与求助有关的经济、财产等核心信息,不能刻意隐瞒(这一点也需要熟人的监督)。如果求助者一开始就公开核心的经济状况,捐款者就会过滤那些陌生人群体,避免后期各种争议。
    三是不断把个人求助往合规的慈善捐赠引导。为了整个社会善心的弘扬,基于当前诈捐案例频发,妥善和专业的做法,是逐步把一些个人求助引导进入相关的公开募捐平台,避免捐款资金流入难以求证、不易监管的个人账户,尽量进入相关的专业公益组织,进入规范化的管理体系。
    网络求助如何应对互联网迭代
    今年5月,民政部公布了指定第二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美团公益、滴滴公益等9家新平台拥有了互联网公开募捐的资质,加上两年前第一批的11家平台,至此已经有了20家可以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的网络平台。这对于社会组织公开募捐来说,提供了很多便利。
    当然,这些平台更多是服务于公开募捐范畴的,针对的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而已。对于个人求助并没有带来多大提升。目前的网络个人求助主要还是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等几家。《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的修改稿也就“个人求助”制订了相关内容,其中提出:市民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个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平台事先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在发布信息时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平台接收到举报、投诉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样的规定比较合理,发布者首先需要对真实性负责,否则需要承担舆论和法律的双重责任。平台除了显著的风险防范提示,对真实性只是“必要的审核”,不是意味着能够做到百分百的真实性审核,因为任何平台都显然无法做到这一点。所以,这其中公众自身还是要有风险意识,并且发现问题后,可以及时向平台反馈。
    除了常见的审核漏洞、求助者信息不透明、出现诈捐等等,网络个人求助面临的一个更大的难题是,网络个人求助如何应对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趋势。比如,在罗尔事件当中,通过公众号的求助打赏以及转发配捐等等,算不算个人求助?在王凤雅事件中,家属使用快手、火山小视频等现在比较流行的短视频和直播平台发布求助信息和账号,是否可以归为个人求助范畴?如果不能算的话,这类问题和现象却出现了,如何去规范?如果算的话,目前在法律上是空白的,对这块的管理也存在很大问题。尤其是未来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个人求助通过短视频和直播平台实现,相对于目前相对规范的几个渠道下的文字形式呈现的求助,视频求助可能会更有冲击力,筹款效果更好。
    面对这些问题,网络个人求助的相关法制规范如何应对?这个可能需要公益行业形成一个灵活的应对机制,以应对互联网快速的迭代,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解释有可能出现的新现象。然后在行业的应对机制基础上,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修订和制定,不断地促进相关法规的完善,同时也保证个人求助能够在法律框架下顺利地进行。
    可能也有人会有疑问,为什么公益行业要介入原本属于民间互助的个人救济领域?这是因为对于公众来说,他们在网络求助的赠款过程中,都认为是在支持公益,是公益捐赠。尤其是公众遭遇太多的负面案例以后,伤害的一定是整个公益行业。
    或许有人会觉得这是公益行业管得太宽了,但事实上公益行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领域,依靠公众信任以及自身的透明才能生存、发展下来的,对于行业参与者本身的道德要求比一般行业高,行业及其从业者要有更强的自律意识和自净机制。结合近期的行业热点事件,那些有法律和道德污点的从业者,就应该及时隔绝于公益行业。如果不这样的话,公众就很难对这个行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形成信任,从而参与其中比如说捐款、参与公益行动等,这个行业本身是靠社会使命和道德情怀驱动的特殊行业,更多依靠的是美善度和公信力,一旦失去这两个东西,整个行业的根基都会瓦解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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